導讀:日前,廣東省環保廳發布關于實施《固定污染源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連續自動監測系統 光離子化檢測器(PID)法技術要求》推薦性地方標準的通知。要求對固定源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光離子化檢測器(PID)法技術做了詳細規定。
日前,廣東省環保廳發布關于實施《固定污染源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連續自動監測系統 光離子化檢測器(PID)法技術要求》推薦性地方標準的通知。要對求固定源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光離子化檢測器(PID)法技術做了詳細規定。全文如下: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范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性能指標,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技術要求、性能指標和試驗方法。本標準歸口管理單位: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廣東環協科技咨詢開發中心、廣東偉創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廣東貝源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青、張創榮、李苑彬、謝小晶、鄒耀、許銳杰、李辰、李漢漢、徐芬芬、黃振中。
本標準自2017年3月2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廣東省環境保護廳解釋。
固定污染源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連續自動監測系統
光離子化檢測器(PID)法技術要求
1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廣東省固定污染源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光離子化檢測器法)的應用選型、性能檢驗及驗收。
本標準不適用于電離能較高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監測。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4793.1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
GB/T13306標牌
HJ/T212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傳輸標準
DB44/814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DB44/815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DB44/816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DB44/817制鞋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DB44/1837集裝箱制造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光離子化檢測器photoionizationdetector,PID
光離子化(PID)是使用紫外燈作為光源,使空氣中有機物和部分無機物電離,但空氣中的基本成分N2、O2、CO2、H2O、CO、CH4等不被電離。電離產生的電子和帶正電的離子在電場作用下,形成微弱電流,通過檢測電流強度來反映該物質的含量。
3.2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在標準大氣壓下,沸點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機化合物,簡稱VOCs。
3.3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ontinuousEmissionAutomatedMonitoringSystemforVolatileOrganicCompounds,CEAMS-VOCs
對固定污染源排氣總VOCs進行連續、實時測定所需要的自動監測系統。一般由采樣、檢測、數據采集和處理等子系統組成。
3.4測定下限minimumquantitativedetectionlimit
在限定誤差能滿足預定要求的前提下,用CEAMS-VOCs能夠準確定量測定待測物質的zui低定量檢測限。
3.5重復性repeatability
同一操作者使用同一CEAMS-VOCs對同一被測對象,在相同的測試條件下,相互獨立的測試結果之間的一致程度。
3.6響應時間responsetime
顯示值達到穩定值的90%時所需要的時間。
3.7零點漂移zerodrift
在未進行計劃外的維修、保養或調節的前提下,CEAMS-VOCs按規定的時間運行后,通入零點漂移測試氣體,儀器的讀數與零輸入之間的偏差。
3.8實際氣樣比對誤差comparisonerrorofactualairsample
參比方法與CEAMS-VOCs法同步測定同一排放源VOCs濃度,數據對之差值的平均值與參比方法測定數據的平均值之比。
4儀器組成儀器主要包含以下單元:
1)采樣單元:由采樣探頭、采樣管、廢氣預處理裝置和采樣泵等組成。將廢氣進行粉塵過濾及水分干燥后,輸送到氣體控制器。
2)氣體控制器:由流量計、氣路切換電磁閥等部件組成。
3)分析單元:由光離子化檢測器、數據處理器等組成。
4)控制單元:由數據處理與存儲、數據顯示與查詢、狀態顯示與查詢、通訊等硬件與軟件控制系統組成。
5)其他輔助設備:包括儀器設備所需要的機柜、平臺和安裝固定裝置等。常見的儀器的基本組成如圖1所示:
5性能指標及試驗方法
5.1性能指標表
5.2儀器試驗條件
5.2.1環境溫度(0~40)℃DB44/T1947—20164
5.2.2相對濕度(0~85)%
5.2.3大氣壓(86~106)kPa
5.2.4供電電壓(AC220±10%)V
5.2.5電源頻率(50±0.5)Hz
5.2.6應無影響儀器正常工作的電場和干擾氣體。
5.3標準氣體
5.3.1零點氣:清潔空氣。
5.3.2標準氣體:一般用異丁烯標準氣體(以下稱標準氣體)進行校準。
5.4試驗方法
5.4.1測定下限待測分析儀器運行穩定后,將濃度為10mg/m3的標準氣體通入分析儀器,每1min記錄該時間數據ri(記為1個數據),獲得7組數據。按公式(1)計算所取得數據的標準偏差S0,
式中:S0———標準偏差,
mg/m3;r———待測分析儀器測量值的平均值,
mg/m3;ir———待測分析儀器第i次測量值,
mg/m3;i———記錄數據的序號(i=1~n);
n———-記錄數據的總個數(n=7)。
按公式(2)計算測定下限
5.4.2重復性通入濃度為30mg/m3的標準氣體,穩定后記錄儀器顯示值Ai。重復上述測量7次,重復性以單次測量的相對標準偏差來表示。取3組以上標準氣體相對標準偏差的平均值作為儀器重復性的判定值。計算方法如公式
式中:Ai———儀器第i次測量的顯示值;
A———儀器顯示值的算術平均值;
n———測量次數(n=7)。
5.4.3響應時間
通入濃度為100mg/m3標準氣體,穩定后讀取儀器顯示值,撤去標準氣,通入零點氣,儀器顯示值穩定后,再通入上述濃度的標準氣,同時用秒表記錄從通入標準氣體瞬時起到穩定值90%時所需的時間,重復測量3次,取3次記錄時間的算術平均值作為一組數據,重復測量3組數據,再取算術平均值作為儀器的響應時間。
5.4.4零點漂移通入零點氣,待儀器穩定后,記錄儀器顯示值Azb,然后通入濃度為100mg/m3的標準氣體,儀器穩定后,撤去標準氣,再通入零點氣,待儀器穩定后,記錄儀器顯示值Aza,計算ΔZ1=AZa-AZb,重復上述步驟5次,得到ΔZi(i=2,3,4,5),取5次零點漂移值的zui大值作為儀器零點漂移的判定值。
5.4.5實際氣樣比對誤差參考DB44/814、DB44/815、DB44/816、DB44/817、DB44/1837標準附錄中規定的VOCs監測方法,在企業實際排放口對CEAMS-VOCs進行比對測試。
1)參比方法與CEAMS-VOCs同步監測,采樣口位置應保持一致。CEAMS-VOCs每分鐘記錄1個監測數據,連續記錄至參比方法采樣結束,計算與參比方法采樣同時段內的平均值并做記錄。
2)計算相同時段內CEAMS-VOCs的平均值與參比方法測量值之差,其值與參比方法測定值的比值作為實際氣樣比對誤差。
至少重復進行3次測量,取平均值作為儀器的判定值。計算實際氣樣比對誤差:至少選擇3對數據,按式(5)、(6)計算實際氣樣比對誤差:
式中:
RA——實際氣樣比對誤差;
di——CEAMS-VOCs的平均值與參比方法測量值之差;
VOCs——VOCs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同步測量的平均值(mg/m3);
RM——參比方法測定值。
6技術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儀器在醒目處應標識產品銘牌,銘牌標識應符合《標牌》
(GB/T13306)的要求。
6.1.2儀器各部零件應連接可靠,表面無明顯缺陷,各操作按鍵使用靈活,定位準確。
6.1.3儀器各顯示部分的刻度、數字清晰,涂色牢固,不應有影響讀數的缺陷。
6.1.4儀器外殼或外罩應耐腐蝕、密封性能良好、防塵、防水。
6.1.5主要部件均應有相應的標識和文字說明。
6.2性能要求
6.2.1采集單元應由防腐蝕和低吸附性能的材料構成,不因氣樣的腐蝕和吸附而對測定結果造成影響,并具有粉塵過濾功能,在廢氣溫度高于40℃、相對濕度大于85%的情況下,建議儀器采取干燥及降溫措施。
6.2.2控制單元
6.2.2.1應具有異常信息記錄(超量程報警、部件故障報警和超標報警等)反饋功能,宜采用聲光電等方式報警。
6.2.2.2應具有采樣探頭自動凈化和管路吹掃功能。
6.2.2.3應具有斷電自動恢復功能。意外情況造成供電中斷,供電恢復后,系統應能實現自動啟動,自動恢復運行狀態并記錄出現故障和恢復運行時的時間。
6.2.2.4數據采集模塊應有斷電保護UPS裝置,在短時間斷電時,可及時發送斷電信息。
6.2.2.5應具備標準氣體校準功能,并將結果記入運行日志。
6.2.2.6應具有流量控制器控制功能,由兩個氣體流量計組成,如下圖所示:
6.2.3分析單元
6.2.3.1監測模塊的輸出信號應穩定。
6.2.3.2污染物濃度表示單位以mg/m3計。
6.2.3.3對傳感器非線性部分應采用軟件矯正。
6.2.3.4分析單元氣體室防腐,保持清潔、恒溫。
6.2.3.5光源壽命應≥6000h。
6.2.4數據采集、處理和數據通訊儀器應具有記錄、存儲、顯示、數據處理、數據輸出、打印、故障告警、安全管理和數據、圖文傳輸功能。儀器應設置通信接口,提供網絡接入功能,向有關部門定時傳輸數據和圖表,并隨時接收數據查詢。定時發送時鐘命令并校準時鐘。傳輸協議應符合HJ/T212的要求。
6.2.5數據查詢和檢索顯示儀器現場工作狀態,可設置條件查詢和顯示歷史數據,打印告警信息和各種圖表,實時顯示污染物排放數據和相關揮發性有機物參數。能顯示和打印分鐘、小時、日、月數據,能生成小時、日、月報表,報表應給出zui大值、zui小值、平均值及參加統計的樣本數。
6.3安全要求
6.3.1儀器外部結構應符合GB4793.1的相關規定,電源引入線與機殼之間的絕緣電阻應不小于20MΩ。
6.3.2儀器應設有漏電保護裝置,防止人身觸電。
6.3.3儀器應良好接地,防止雷電對儀器造成損壞。
6.3.4儀器應具有防爆功能,防爆等級達到EXdⅡCT6。
7系統安裝和運行管理
7.1系統安裝
7.1.1CEAMS-VOCs采樣位置應選擇在氣流穩定的斷面,安裝位置前直管段的長度必須大于安裝位置后直管段的長度,測量點位位于或接近排氣筒斷面的中心區域,并與參比方法采樣位置保持一致。
7.1.2在室內安裝CEAMS-VOCs測試和數據采集、處理子系統時,室內保持環境清潔,相對濕度≤85%,室溫在5-30℃間。
7.2運行管理
7.2.1調試
7.2.1.1在現場完成CEAMS-VOCs安裝、初調后,儀器各項性能參數符合有關性能指標要求。
7.2.1.2調試時間為7天,期間定期進行相關性能指標檢查,當超過規定指標時,則應調整儀器。
7.2.1.3如果因排放源或供電原因造成調試中斷,恢復正常后,繼續進行運行調試,累計運行調試時間不少于7天。
7.2.1.4如果因CEAMS-VOCs故障,應重新開始運行調試。
7.2.2交付運行7.2.2.1定期用零點氣和標準氣體調校CEAMS-VOCs系統。
7.2.2.2定期進行實際氣樣比對誤差測試,測試結果應符合相關性能指標要求。
7.2.2.3定期檢查和更換粉塵過濾系統的濾料,定期檢查更新標準氣體。
8參比方法要求
家具行業、印刷行業、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制鞋行業、集裝箱制造業應按其對應的廣東省排放標準DB44/814、DB44/815、DB44/816、DB44/817、DB44/1837、附錄中的VOCs監測方法作為參比方法,其他行業可參照上述監測方法作為參比方法。
9操作說明書
儀器的操作說明書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儀器原理、儀器構造圖、測試流程圖、現場安裝條件及方法、儀器操作方法、部件標識及注意事項、有毒有害物品(部件)警告標識、儀器校準等使用方法,常見故障處理、日常維護說明等。
參考文獻
GB/T9969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廢氣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JJF1172揮發性有機物光離子化檢測儀校準規范HJ/T75-2007固定污染源廢氣有機廢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T76-2007固定污染源廢氣有機廢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HJ168-2010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
HJ734-2014固定污染源廢氣有機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CCAEPI-RG-Y-024-2013環保產品認證實施規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檢測儀
—來源:北極星VOCs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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